关于印发“进一步督促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提醒函
2024-01-31 09:00 来源:锡林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煤炭民爆股、电力股、信息化股、消费品(盐业)股、煤矿、电力、民爆、通信、盐业企业:
为进一步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 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源头管控,有效防范遏制 生产安全事故,现将进一步督促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宜提醒函告予你们,请各股室各企业结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参考实施。
一 、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通过常态化规范化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持安 全生产工作的持续稳定性,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实效性,建立完 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促进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推动安全生产由事后调查处理 向事前预防和源头管控治理转变,采取强有力措施,做到预防为 主,坚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二、 适用范围
本提醒函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工作。
三、 工作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正确理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他 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业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 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 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 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岗位从 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内容包括:1.明确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要求、职 责范围、防控责任;2.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有关事故隐患的判 定标准、规范、规定,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企业 各级领导、组织机构及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 查周期;3.明确隐患判定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对本单位存在的重 大事故隐患作出判定;4.明确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的治 理措施及流程;5.明确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评估的相关 规定;6.明确隐患排查治理完成后的复查“闭环管理”的相关内 容;7.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相关规定;8. 明确组织开展相应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的有关规定;9.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三)明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法和流程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在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基础上,完善事故隐患 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各部门到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和防控责 任,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到实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应按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排 查清单及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认真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所排查出的隐患, 一是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填写《事故隐患登记表》(可参考附件1制定),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二是按照职责分工给各相关部门(厂、队、区、车间、项目部等) 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可参考附件2制定),实施监控治 理;三是整改完毕后,整改单位向公司提出整改复查验收申请, 并提交《事故隐患整改反馈单》(可参考附件3制定);四是接到 整改复查申请后,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 收并出具《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单》(可参考附件4制定);五是确 认全部隐患整改完毕后,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制作《隐患排查治 理台账》(可参考附件5制定);六是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完整的 档案资料留存于公司档案室,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正式文件在企业醒目位置及公示栏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16号令”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每季度、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统计分析,分别于 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书面统计分析表。
(四)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过程管控
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上 述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结合主管部门的 工作要求组织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隐患的 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 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对重大 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对相关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 现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完成治理 并经评估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 经营的书面申请,并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材料 应当包括治理方案和治理情况评估等内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之前,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 理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治理的任务和目标;2.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保障;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 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 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整改作业。
(五)常态化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股室应督促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作为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 的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实现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的闭环管理和持续改进。 一是各股室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 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 培训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持续改进安全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提高 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装备安全水平;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闭环管理,确保及时消除隐患;定期对本单位可能导致事故 发生的风险点进行全面辨识研判和排查治理,完善安全风险信息 档案,落实分级防控责任,强化风险管控。二是应经常性组织对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重 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重点检查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情 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应督促生产 经营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事故 隐患排查激励机制,鼓励职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应完善事故隐 患举报奖励制度,认真调查核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并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
(六)常态化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从严检查执法工作
各股室以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 实增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全面提升我市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一是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应切实加大处罚力度,做到该处罚必处罚, 该停产的必须停产、该提请关闭的必须提请关闭。对重大隐患整 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等强制措施,按自由裁量相关 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应通过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倒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 理方面存在的缺失和漏洞,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等措施督促 整改。二是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采取突击检查、四不 两直、暗访暗查、交叉检查、重点抽查等多种方式,突出停产半 停产企业、小微企业等,着力深挖严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积极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关 口前移,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层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对危险程 度高、安全意识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有效遏 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三是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 修正案十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 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急管理部、公安 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对事故责任人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等严重违法行为人员采取司法措施,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切实增强威慑力,形成不敢违法、不能违法的高压态势。
四、 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双重预防机制建 设、确保各项安全措施有效落实、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各 股室各生产经营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履职尽责,持之以恒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中共锡林郭 勒盟委、盟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锡 党发〔2019〕5号)等政策规定为契机,进一步增强责任自觉和 行动自觉,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抓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认真安排部署,细化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层层压实责任,将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三)严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各股室应认真指 导、督促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 机制,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各方责任,细化具体措施,指导生 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通过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切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到位。
(四)总结经验,持续改进。各股室各生产经营单位定期总结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验和好做法,促进工作落实,不断深入推进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源头管理。本通知没有明确的事项, 严格按照“16号令”等相关规定执行,如今后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规定,按其新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