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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草原金鹰手工糖坊投诉书

标题: 锡林浩特市草原金鹰手工糖坊投诉书
来信时间: 2024-12-11 19:10 来信人:
来信内容: 投诉书 投诉人:王航,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花官营乡南湖文苑小区,电话:13184713139(电话不做保密,可提供给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锡林浩特市草原金鹰手工糖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2502MA0Q8A4W92,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亿嘉佲仕东苑小区25号楼1002室,电话:0479-2438797 投诉请求: 1、投诉人恳请贵局帮助,对本案的相关问题进行调解。待和解完毕后,所有消费争议自动终结;如被投诉人拒绝调解等原因,贵局也不用勉强,请告知投诉人终结调解即可; 事实和理由: 本人本人于2024年12月21日在“拼多多”购买到“锡林浩特市草原金鹰手工糖坊”生产的“烤酸奶”。一、该商品产品执行标准:T/XLTDA 005,蛋白质12.8g/100g,经查询该标准内4.3理化指标蛋白质≥20,故被举报人生产的食品不符合该执行标准。(产品相关照片和复函可联系本人提供) 投诉人请求贵局能组织行政调解,这也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矛盾不上交。 此致 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人:王航 2024年12月11日
答复:

网民您好,感谢您对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关

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经查,被投诉产品标签标注执行标准为T/XL TDA 005,商家提供了被投诉产品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及产品更名情况声明,该产品蛋白质含量检测结果为12.8克。被投诉商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规定,执法人员要求被投诉商家如继续使用该标准,需改变产品配料,提高蛋白质含量,符合执行标准。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就投诉人投诉内容对被投诉商家进行调解,被投诉商家对投诉人提出的赔偿要求明确拒绝调解。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 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我局对该投诉终止调解,被投诉商家已签收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执法人员已电话告知留言人,建议留言人走其他途径维护其权益。

回复时间:
2024-12-14 08:41
答复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