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食品安全问题,市场监管局未依法履职问题。
标题: | 有关食品安全问题,市场监管局未依法履职问题。 | ||
来信时间: | 2023-02-15 09:09 | 来信人: | |
来信内容: | 本人于2023年1月9日在12315投诉(投诉单号:1152502002023010922955605)锡林郭勒盟伊鑫牧业有限公司本人在拼多多购买到商家所生产羊肉片收到后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发现其仅具备生产速冻米面制品的资质,但该产品羊肉并非速冻米面制品,故此该产品应属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要求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食品安全法进行依法调处整改退款赔偿。后于2月13日收到回复“羊肉片为食用农产品,不属于食品范畴,对该类食品农产品不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我局执法人员已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责令该公司改正标签中错误标识的内容。”该产品已经填写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他本质上就是食品,且产品明确标注净含量,属预包装食品,故此属处理单位判断失误,要求重新处理,且涉案产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系虚假内容,本人已经向自治区卫健委求证过了,故涉案产品仍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要求部门重新处理。 | ||
答复: | 网民您好,感谢您对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关注: 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具体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二、依据《关于冷冻速冻畜禽肉生产许可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309号)的相关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0年6月16日发布《关于停止发放内蒙古自治区速冻畜禽肉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内市监食生字〔2020〕139号),明确牛、羊、猪等畜禽肉经过分割、冷冻(速冻)、包装等简单加工,该类产品仍为农产品,不属于食品范围,对该类农产品不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三、针对消费者反映的“羊肉片”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经我局核实,该羊肉片是以该公司生产的“羔羊肉卷”(执行标准:GB2707)为原料,未添加任何辅料或食品添加剂,仅经过切片、包装、冷冻等简单加工制作而成,产品本身仍属于食用农产品。因此,对于该产品标签标注的内容中错误标注了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执行标准号的情况,该公司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的规定,我局已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内容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及罚款叁仟元整的当场行政处罚,现已监督整改完成。 | ||
回复时间: | 2023-02-17 09:09 | ||
答复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