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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安房产中介恶意欺骗房屋买受人

标题: 嘉安房产中介恶意欺骗房屋买受人
来信时间: 2021-01-29 17:47 来信人:
来信内容: 情况说明 2020年12月13日,本人王孝安(买受人)通过嘉安房屋中介与刘伟(原房主委托代理人)达成协议并在 嘉安房产中介第一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本人王孝安以330000.00元购买花园小区16号楼1单元402 室,房屋面积69.49平米。嘉安房产中介负责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房屋交易过程中的各项税费由刘伟 承担,但是在办理过户的过程中嘉安房产中介与刘伟为逃避税费私自篡改房屋交易价格将原本 330000.00元的房屋交易价改为150000.00元,并且未告知本人(在企业科的询问笔录中承认未告知), 本人发现嘉安房产中介的次行为后多次与嘉安取得联系要求其解决,嘉安中介对此行为承认,但以业务 员是其外雇为由其嘉安不承担责任把责任推给其业务员和刘伟,让本人去找刘伟解决。其业务员在办理 房产过户中的行为应属于工作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嘉安房产中介承担。并且在办理产权交易时 嘉安的工作人员通过打电话发微信的方式多次要求本人支付1000元的加急费用于找人办事,同时嘉安的 工作人员也原房主的委托代理人刘伟打电话要求其支付1000元的加急费(以上均有微信记录和通话录 音)。嘉安中介的此种行为即属于违规收费同时还涉及到给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 同时嘉安中介的行为属于《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为交易双方当事人规避房屋交 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在于嘉安中介沟通的过程中嘉安 中介的业务员及经理均表示在买受人为全款购房时嘉安中介都采用降低交易价格的方法来为买卖双方逃 避税款(均有通话录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八项及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此种行为无疑是帮助他人逃税的行为属于逃税的共犯。 嘉安房产中介的此种欺骗行为及帮助他人逃税的行为以严重触犯法律并侵害到本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增 加了本人日后出售此房屋时的税费负担请求主管部门对嘉安房产中介的此种欺骗买受人的行为及帮助他 人逃税的行为作出处理。
答复: 网民您好,感谢您对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关注: 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我局于2021年1月4日接到留言人反映,2020年12月13日其通过嘉安中介第一分公司与原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为33万元,但在不动产大厅签订契约的房屋交易价为15万元。 我局于2021年1月5日对嘉安中介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处理。于2021年1月12日,就该公司业务员未尽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告知义务,对该公司下达了整改通知,同时就嘉安中介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不同交易价款合同的行为,研究决定函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请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由于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我局工作正在交接过程中,具体事宜尚未明确,待两局工作交接完成后,发函综合行政执法局,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出处理。
回复时间:
2021-01-31 17:47
答复单位: 市房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