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锡林郭勒盟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盟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确保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并用于工程建设,保证工程竣工交付,遏制房地产开发项目“烂尾”情况的发生。
二、预售资金监管政策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以及《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内建房〔2022〕22号)。
三、新印发的《锡林郭勒盟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修订了那些内容?
本次共修订条款15条,其中修改完善条款6条,删除条款4条,增加条款或内容5条。重点修订条款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孳息归属,修改为:“完成首次登记后,全额拨付监管项目的剩余监管资金(包括监管期间产生的孳息),监管终止。如监管期间出现项目烂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购房人协商,确认解除合同的,监管账户剩余资金(包括监管期间产生的孳息)应返还购房人,资金不足以支付购房款
的,应由购房人依法向开发企业追回”。
(二)进一步优化审核流程,修改为:“开发企业可提前3天向监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填写《楼幢预售监管资金拨付审核表》;监管部门从接到正式申请后,对达到节点变更条件的,要在1个工作日完成现场复核和书面审核(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2个工作日,需与申请企业进行说明)。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及时告知监管银行,监管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未能按时完成拨付的取消其监管资格”。
(三)取消指定第三方托管。删除“各地应成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托管公司,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第三方托管机构与房地产开企业、购房人,与监管银行分别签订委托协议,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托管业务”条款。
(四)自行选择监管方式。在《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明确,各地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监管方式,如需委托第三方托管则应与第三方托管机构签订正式委托协议,并建立相应监督机制。
四、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及期限是什么?
预售资金监管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项购房款项);监管时限为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开发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时止。
五、预售资金怎样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原则,根据控制节点及留存比例,分批分次申请提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监管项目建筑安装成本和项目配套工程所需的建设费用总和)以内的资金,并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如监管账户预售资金总额达到规定的监管额度后,超出监管额度的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出用款申请,并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
六、什么是监管资金留存比例和控制节点?
监管资金留存比例,是指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百分比。锡盟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分为9个控制节点: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四分之一时,监管资金使用比例控制在80%左右;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二分之一时,监管资金使用比例控制在60%左右;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四分之三时,监管资金使用比例控制在50%左右;完成工程主体结构封顶时,监管资金使用比例控制在40%左右;完成工程二次结构时,监管资金使用比例控制在30%左右;完成工程外立面装饰时,监管资金使用比例控制在20%左右;建设单位组织参建五方进行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且水、电、气、暖等市政配套全部完工,具备使用条件,监管资金使用比例控制在10%左右;监管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时,监管资金使用比例控制在5%左右;完成首次登记后,全额拨付监管项目的剩余监管资金(包括监管期间产生的孳息),监管终止。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出现违规行为
怎么处理?
目前我盟预售资金监管已建立纪检监督机制,对预售资金全过程监管接受公众监督,并在盟住建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8109760。对监管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渎职的工作人员移交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