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信用惩戒案例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
二、办事事项:在(2025)内2525执304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敖特根巴特尔发出限制消费令。
三、执行部门: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四、奖惩对象:敖特根巴特尔(身份证号码:152525XXXXXXXX2019)
五、惩戒措施:因被执行人敖特根巴特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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