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锡林浩特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4-02〗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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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市政发〔2008〕45号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锡林浩特市城乡医疗救助
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锡林浩特市民政局制定的《锡林浩特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暂行办法》(锡市民政字〔2008〕17号)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一日

锡林浩特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贫困群众就医难问题,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7〕125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内民政保〔2007〕13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救助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通过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城乡特困群众解决就医难的问题,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保障贫困群体接受基本医疗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3、以筹定支、救贫助困、及时救助的原则;
    4、量力推进、分层救助、逐步提高的原则;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
    (三)救助制度
    (一)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城乡特困群众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二)建立和实施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要坚持低标准起步,从城乡特困群众中最困难对象和最急需解决的医疗问题着手,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  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在实施重大疾病救助的基础上,逐步创造条件,过渡到以资助特困群众参加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重点,以定点医疗救助单位提供优惠服务为补充的救助方式。
    二、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和救助范围
    (一)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有锡林浩特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持有锡林浩特市民政部门发放《牧区五保供养证》的牧区五保对象;
    3、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4、城乡低收入家庭患大病人员(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的人员);
    5、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救助的特困对象。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申报医疗救助的费用,必须是在定点的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1、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或原始诊断证明的;
    2、器官移植的费用;
    3、跨年度积累的医疗费用或走出年度救助标准的费用;
    4、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目录范围的费用;
    5、计划生育费用;
    6、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整形、美容等非疾病而引发的医疗费用;
    8、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范围的。
    三、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一)医前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且家庭困难无力支付费用,不能及时入院治疗的符合医疗救助的人员,可持社会救助相应证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等有关证件)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向社区、嘎查委员会、国有农牧场分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向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可入院治疗通知单,并承诺救助资金额度,由医疗机构定期同市民政部门结算(只结算民政部门救助的资金)。治疗终结后救助对象到市民政部门补办相关审核审批手续。
    (二)医中或医后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或出院后,由本人向所在社区、嘎查委员会、国有农牧场分场索取并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持社会救助相应证件、医疗诊断书、当年支付的大病医疗费用收据,已从合作医疗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领取及报销的相关凭证。
    2、初审。街道办事处、苏木镇、国有农牧场对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在入户调查、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签署意见,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批。市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审批。对有疑义的可专门进行入户调查。
    (三)突发性疾病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如遇突发性疾病或其他突发性事故造成紧急入院治疗,但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住院费用的可直接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由市民政部门参照医前救助方式特事特办。
    四、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的方式
    城乡医疗救助方式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大病门诊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进行救助。
    (一)日常医疗救助。日常医疗救助采取定额救助,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和65岁以上的老人,民政部门每年给予100元的救助。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救助水平。“三无”人员的界定由街道办事处、苏木镇、国有农牧场报请市民政部门审核。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由市残联报请市民政部门审核。65岁以上的老人由市老龄办报请市民政部门审核。
    (二)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是针对患者住院期间的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实行医前、医中、医后相结合的救助方式,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1、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因经济困难无力首付住院费用的,市民政部门依据医院的诊断书和预计医疗费用给予30%的医疗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
    2、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期间因无力再支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由定点医疗单位出具医药费用,由市民政部门给予医中50%的医疗救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
    3、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住院医疗费用终结后,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赔付或合作医疗资金补贴,扣除各种报销、社会捐助、互相帮困等救助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由市民政部门按70%给予报销, 救助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度救助金额5000元。
超过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的费用不予计入医疗费用总额。
    (三)大病门诊救助。救助对象中患重大疾病不需住院但需长期维持治疗的重病人员,市民政部门每年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内。
    (四)临时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主要以家庭收入略高于锡林浩特市低保标准200%的“边缘户”为主,城乡低保对象在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基础上,视情况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
    对低保救助对象以外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略高于锡林浩特市低保标准200%的“边缘户”),因患重大疾病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数额致使家庭生活困难,经市民政部门审批,在重大疾病救助范围内可酌情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年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元。
    城乡低保救助对象在享受大病救助后,其医疗费用仍然很高,给家庭造成一定经济负担的,市民政部门可视情况再给予临时医疗救助,救助金额合计不超过全年救助金5000元。
    (五)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无论享受上述哪种医疗救助,全年报销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五、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我市的医疗救助基金通过上级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慈善援助和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具体来源:
    1、财政预算拨款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每年安排的资金不低于上年度上级补助资金额度,并根据救助情况适当追加预算指标;
    2、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3、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资金;
    4、其他合理渠道建立的基金。
    (二)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资金化管理,设立医疗救助专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市审计、市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实施救助情况要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市民政、市财政、市审计部门也要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一)日常医疗救助的医疗服务机构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共同审批认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药店和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承担救助服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凡到上述定点医疗机构日常治疗和购药的,凭社会救助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大病医疗救助医疗服务机构的有锡林浩特市医院、锡林浩特市妇幼保健医院。疑难重症确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报锡林浩特市民政局批准后办理转院手续。
    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要对持有市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救助证就医的人员提供优先服务,并给予如下特殊优惠:免收挂号费、诊查费;收费100元以上的检测项目每人每次按20%给予减免;诊断检查费、治疗费减免20%;药品费减免10%;床位费减免50%。定点药店在平价药的基础上,对城乡低保救助对象购药给予10%的优惠。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由市民政、市卫生部门共同审批、授牌,并向患者和社会公开各项优惠政策。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锡林浩特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配备专职人员,保证一定的工作经费。
    (二)健全组织机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由市民政部门协同各街道办事处、苏木镇、国有农牧场组织实施。市民政、街道办事处及国有农牧场等相关部门要承担起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中的各项业务办理、调查核实、审批等事务,不断完善充实本管理办法,并做好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
    (三)加强资金监管。市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市民政部门,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并根据市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用款计划,筹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及时拨付到位。根据医疗救助工作需要,每年安排城乡医疗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加大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力度。
    (四)卫生部门职责。负责做好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监督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定落实优惠措施。
    (五)劳动保障部门职责。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为城镇困难群众参保和住院治疗提供方便。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价格及诊疗项目等方面的监督把关,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六)审计、监察部门职责。要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七)街道办事处、苏木镇、国有农牧场职责。切实加强对社区、嘎查、分场业务工作的指导。要配备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抓好落实,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八)红十字会、慈善资金会等各社会团体职责。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团体以各种形式参与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八、城乡医疗救助的组织保障
    (一)在医疗救助工作中必须坚持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市民政、财政、卫生、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对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应当健全管理制度,设立医疗救助窗口,公开减免项目、标准,兑现减免承诺,严格执行政策,恪守职业道德,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在医疗服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利益和医疗救助对象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从事医疗救助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审批,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款物,或者索贿受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医疗救助对象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核查,不按规定程序和手续申请的不予救助。采取虚假、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追回救助资金,并取消其医疗救助资格。
    (六)财政部门年内足额列支预算资金,救助资金年内不应有结余。如有结余部分全额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七)年内对各单位从事医疗救助工作人员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目标管理评价,对于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
    (八)本暂行办法由锡林浩特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民政   城乡医疗救助△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锡林郭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垂直管理部门。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日印发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