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市政发〔2008〕47号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配套费收取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锡林浩特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取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经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部门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日
锡林浩特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配套费收取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加快锡林浩特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管理,协调城市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综合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精神,结合锡林浩特市实际情况,制定锡林浩特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收取范围
凡在锡林浩特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均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计征标准按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对无法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构筑物按工程总投资(不含设备购置)的一定比例征收。
征收标准视城市类别和城市土地地段等级划分情况确定,其中一级、二级土地配套费按40元/平方米收取,其他等级土地按30元/平方米收取,构筑物按工程总投资2.5%比例收取。
城市地段级别的划分按土地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减收的项目和额度
(一)大学、中专、技校的校舍减收40%;
(二)党、政等行政机关、团体办公房减收30%;
(三)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等公用设施减收30%;
(四)对自治区批准确定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征收。
(五)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减收项目,按要求减收。
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免收的项目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改、维修等环保项目;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和为残疾人服务的非赢利性社会福利设施;
(四)抗震、防灾工程、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
(五)廉租住房建设项目。
(六)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免收项目。
五、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作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排水、燃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是城市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其他各项城建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二)依照政策免收、减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公共设施,在改变资产用途或资产转移时,要按现行标准补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涉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减免的,一律提交市政府统一研究后依据会议纪要办理。
(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由市政审批大厅统一收取。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主体工程完工和工程竣工验收前,分别按50%、30%和20%的比例缴纳配套费。
主题词:城乡建设 配套费 实施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锡林郭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垂直管理部门。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30日印发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