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锡林浩特市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5-10〗 〖来源:〗 〖作者:〗
 
〖字体: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打印本稿〗〖关闭

 

锡市政发〔2008〕60号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锡林浩特市转移进城牧民基本
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锡林浩特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锡林浩特市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锡林浩特市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加快推进“两转双赢”,实现转移进城牧民老有所养,根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建立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转移进城牧民养老保险以基本生活保障为目的,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筹资。采用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采取政府组织引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合理衔接。
    第三条  参保范围:具有锡林浩特市牧区户籍、18周岁以上、在生态恢复禁牧区有承包草场的家庭成员,自愿进入市区自主创业、就业居住的人员,可参加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牧民只能在转移进城牧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选择一项参加,不能同时参加,到达享受待遇年龄时也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养老待遇。
    第五条  牧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属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牧民须按下列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缴费基数:以本地区转移进城牧民养老保险启动时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1、按缴费基数20%的比例缴纳牧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负担缴费基数8%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比例为3%,政府补贴比例为9%。
    2、对“两转双赢”中整户搬迁转移进城的牧民,其草场向嘎查流转的,个人缴费比例为4%,集体缴费比例为1%,政府补贴15%。
    3、对“两转双赢”中嘎查全体牧民搬迁转移进城,草场集体围封的,个人缴费比例为3%,政府补贴17%。
    4、被征地牧民参加转移进城牧民养老保险,其所在嘎查按缴费基数12%的比例缴纳牧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负担缴费基数8%的养老保险费,其资金从征地补偿金中支出。
    (三)对本办法实施时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称临界年龄)以上人员,参保时应补缴临界年龄至实际年龄的养老保险费,以后年度保费逐年缴纳。
    个人缴费额=(实际年龄-临界年龄)×实施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个人缴费比例
    集体补助、政府补贴额计算办法相同。
    (四)对本办法实施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下称享受待遇年龄)的人员,参保时应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享受待遇年龄以上的参保人员,每增加一年,相应减少缴纳一年的养老保险费,最低不能少于5年。
    第七条  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
    (一)参保人员必须以货币形式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每年分两次集中缴费,时间分别为当年的4—5月、10—11月。
    (二)享受待遇年龄及以上人员必须一次性缴足保险费后享受转移进城牧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参保人员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欠费的,恢复交费后,除本金外,还需缴纳欠费额相应的利息。
    第八条  政府补贴方式
    (一)转移进城就业的牧民,可按社会保险政策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为其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牧民,仍享受政府的养老保险补贴,补贴的基数、比例、数额、渠道不变。其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与转移进城牧民政府补贴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应承担的部分,仍由牧民个人缴纳。
    (二)自主创业的牧民,可按照《锡林郭勒盟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仍享受政府的养老保险补贴,补贴的基数、比例、数额不变。政府补贴数额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规定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差额的部分,全部由牧民个人缴纳。
    (三)转移进城后待业期间的参保牧民,由政府给予养老保险补贴,补贴的基数、比例、数额不变,政府补贴划入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因无经济收入一时难以缴纳的可以缓缴,重新就业后,由牧民个人补缴。

第三章  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第九条  转移进城牧民参保缴费后,经办机构按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被保险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条  转移进城牧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个人缴费基数的8%。
    个人账户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段计息。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参保人迁出本行政区域,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转移的,将其个人账户积累总额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要接受参保牧民的查询,每年与参保人员核对一次个人账户情况。

第四章  养老待遇

    第十三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享受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牧民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具有锡林浩特市牧区户籍;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按规定缴纳牧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缴费年限达到15年。
    第十四条  养老金的计发标准
    (一)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补贴资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牧区养老保险启动时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牧民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50;补贴资金为150元。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低于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办理
    符合享受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时,由苏木、镇负责上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自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下月起按月享受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至死亡。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已达到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但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且不继续履行缴费义务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死亡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七条  参保牧民在享受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按本人生前养老金4个月的标准计发丧葬费。
    第十八条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亲属必须于2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对多领、冒领养老金的除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金外,还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从死亡的下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物价指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待遇调整方案,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组织和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锡林浩特市转移进城牧民养老保险受市政府领导,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管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基金的征收、发放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挪用、截留和侵占。
    第二十三条  财政局负责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专户储存和拨付。围转办负责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登记、审核。苏木镇具体行使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宣传,并提供参保咨询和其他服务。审计局负责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每年对其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公安局负责为进城牧民办理绿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法律、法规、有关文件精神相抵触之处,执行上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劳动   基本养老保险△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锡林郭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垂直管理部门。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5日印发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