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快中小企业暨牧民进城创业园区发展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5-05〗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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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市政发〔2008〕55号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加快中小企业暨牧民进城创业园区
发展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关于加快中小企业暨牧民进城创业园区发展的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八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中小企业暨牧民进城创业园区发展的政策规定

    为加快发展非公经济,改善新型工业化的支撑条件,建立人口及各类生产要素向城镇聚集的产业支撑体系,吸引盟内外更多中小企业来我市投资创业,支持本地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国家、自治区及盟委、行署的有关政策,特做如下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中小企业暨牧民进城创业园区大力支持资源综合利用型、产品精深加工型、产业配套型、民族特色型、劳动密集型等中小企业的发展。严格限制和淘汰能耗高、污染重、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企业。
    第二条  中小企业暨牧民进城创业园区积极鼓励企业争取自营进出口权;鼓励牧区转移人口、个体私营业主入园创业。
    第三条  市政府投资完成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七通一平”,保证入园企业生产经营需求。
    第四条  政府在园区内建立咨询信息平台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代理机构,为企业提供政策、技术、市场、人才信息,寄存人事档案、办理职称评聘和社会保险事宜。
    第五条  入园条件:注册资金达到3万元的中小企业即可入园。个体工商户可根据生产规模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六条  土地使用上由园区管理办公室以政府出资征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由园区管理办公室与入园企业签定土地使用协议,使用期限原则上为10—20年,使用期间不得私下转让、倒卖和交易。也可根据企业要求出让土地,但取得土地出让的企业必须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在完成厂房建设、设备安装后,经园区管理办公室审核、验收,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第七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入园企业享受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西部大开发、锡林郭勒盟及锡林浩特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入园企业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财政部门按缴纳标准全额奖励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八条  行政性收费优惠政策
    (一)入园企业在办理各类相关手续时,免收市直部门收取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属国家、自治区、盟里收取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协调相关部门按下限收取。
    (二)牧民凭“一卡通”和《再就业优惠证》入园新办小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享受本条(一)款政策外,三年内免缴登记类、证照类、工商行政管理类收费。
    第九条  就业优惠政策
    (一)入园企业雇佣具有锡林浩特市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牧民进城务工人员且需要培训的,由就业部门免费培训。自行培训的,由就业部门按每人每岗每年予以补贴(城镇失业人员培训补贴每人不超过400元,牧民进城务工人员培训补贴每人不超过600元)。
    (二)就业部门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第十条  建立园区创业基金。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通过市经济局经翔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园区内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园区内新建企业必须符合园区总体规划要求,按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成立园区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局,为入园企业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市区内原有企业入园新建项目和政府统一安排搬迁入园的企业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条款。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规定由市经济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开发区  政策  通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锡林郭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垂直管理部门。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20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