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1-15〗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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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市政发〔2008〕9号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七日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8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一、为认真履行市人民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加强市人民政府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原则,在市委的领导下,按照“决策为民、发展惠民、保障利民、务实亲民”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牢记宗旨,勤政为民,转变作风,真抓实干,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努力建设人民更加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继续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率,落实好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组成。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例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市长出国(境)工作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工作。

  九、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方针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市长提出建议。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副秘书长按照分工,协助市长和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十一、市长助理受市长委托,协助市长、副市长负责某方面或某几项工作。

  十二、市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对本部门工作负全责。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市长,并定期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可向市长报告。对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抓好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落实。

  十三、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各部门可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在完善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全力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十五、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依靠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两大动力,强力构筑优势特色产业体系,大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全力增强城市承载能力,着力发展社会事业,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十六、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七、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健全完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八、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究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委决定。

  二十一、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咨询或研究、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地区、部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充分协商,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方针政策。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须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同时报盟行政公署备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须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四、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实施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建议的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 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实行分管市长负责制,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办理所分管工作遇到的信访问题,涉及两个以上分管副市长的,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或由市长委托一位分管副市长牵头协调办理。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例会制度。会务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委、人大、政协领导到会指导,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盟委、行署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情况,安排和部署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讨论需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决定;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以及其它需要由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讨论决定报请盟行署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讨论制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三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分管市长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

主要任务是:研究拟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指示、决定、规定;讨论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研究、协调、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及市长提出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十四、例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分管市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主要任务是:沟通专项推进工作情况,通报上周工作,部署本周工作,明确工作重点,交流工作经验,研究需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的工作落实方面的紧急事项;专题调度各方面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例会的议题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召集人确定。需提交市人民政府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各副市长提出,并在会前召集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协调,形成书面意见。相关部门单位应在协调时充分陈述意见。制定规范性文件时,须出具书面意见。

  三十六、会议议题涉及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公益事业等重大事项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等方面的,原则上都要邀请市民旁听。旁听会议人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代表及市民群众代表组成,并按有关程序履行手续后参加会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备案登记工作。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报告草案,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及工作部署宜于公开的,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应及时进行新闻报道。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参会人数,提高会议质量。要减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应由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专业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确需召开的须至少提前5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三十九、所有主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办理,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或核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拟办意见后,再转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内容涉及需与其他领导协商或难于确定的,报市长、常务副市长或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处理。属副市长担任非常设机构领导的,应先征得副市长本人同意后再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署。属请求市财政拨款的请示,由分管副市长提出意见,再转报市长审批或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属有关局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局办理;紧急或重要事项要求有关部门限期反馈处理结果。

  四十、市人民政府发布或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分管副市长审核、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署;向盟行署的请示、报告,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署,特殊情况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署;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盟直有关部门商洽工作的文件,由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市长会审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四十一、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并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后,由秘书长复审签发。涉及面不广的,也可由秘书长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后审核签发。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有重大事项的,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和例会纪要,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参加会议的副秘书长签发;有重要事项的,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四十三、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对于多头报送件,非分管副市长原则上不作批示,只作为阅件处理。

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退回原报文单位重新办理。

  四十四、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事项。签署纸质文件,应当使用钢笔或碳素笔。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提倡少发文,发短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主办部门协商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确需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经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可加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

  四十六、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工作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要如实公开。政务公开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四十七、为保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单位召开的部门会议以及事务性、应酬性活动。各部门单位一般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同志分工及相关规定从严掌握,提出意见后报批。

  四十八、国家、自治区和盟及其部门领导到我市检查工作或外省、市、旗县领导来我市参观考察,实行分级分类、对口接待制度。需要市人民政府领导出面接洽的,原则上由对口或分管的副市长陪同,视实际需要由市长陪同,其他领导原则上不安排参加。

  四十九、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审议有关报告、议案、规范性文件或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有关工作,及盟委、行署和盟直部门召开的会议,如无特殊要求,一般由对口分管的副市长参加,若对口分管的副市长因故不能参加或涉及两个以上分管副市长,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五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外出开会、考察工作或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为保证工作衔接,副市长离开本市外出开会或考察工作,相关副秘书长一般应在机关处理分管工作。

  五十一、各部门单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贺信、贺电、题词、为出版物作序,一般不予安排;特殊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后,报请领导同志本人审定。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按照经审批的方案宣传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各部门举办的会议、活动,或者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需要报道的,须经领导同志本人同意。

  五十三、为增强工作的计划性和预见性,加强协调配合,市长、副市长要对每周的重要活动或重点工作预先做出安排,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落实。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公出国(境)访问,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承办。市长出访,按规定程序报盟行署审批;副市长出访,由市长审核同意后,报盟行署审批;各部门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国(境)访问,经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副科级干部因公出国(境)访问,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五十五、各部门单位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要邀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参加的,均应至少提前1日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安排。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收到邀请参加外事活动的请柬时,转交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外事活动的宣传报道,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参加外事活动的领导同志本人批准。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各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和调查研究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廉政意识和节约意识,在推动建设廉洁型政府和节约型社会中发挥表率作用。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九、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离开本市出访、出差或休假,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返回工作单位后,应当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同时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十、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出访、出差或休假,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分管市长报告,经批准同意后,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返回工作单位后,应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有关重要情况,同时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外出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章 督查落实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的重点是: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市直各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解决的重要事项;上级部门重要工作部署和会议要求、文件精神落实情况等。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市长对督查落实工作负总责,副市长按照分工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职责承办有关事项。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协助市长、副市长抓好督查落实工作,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充分发挥督查职能,健全和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加大督查力度,注重督查实效,确保政令畅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部门单位,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对各部门书面呈请市人民政府研究解决的重要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并在政府组成人员内部每月通报一次。

 

第十二章 附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建立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本规则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十六、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锡市政发〔2006〕37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制度     通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锡林郭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垂直管理部门。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7日印发 

                                                               共印1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