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行政许可适用于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行政许可失效的情形。适用前提是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合法无关。适用情形包括: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注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说明理由,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