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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同级党委及党员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对全市党员经常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并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
3、对全市党风、党纪状况及有关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4、按照党章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查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重要或复杂案件,决定和取消这些案件中有关人员的处分。
5、审理市委和同级党委批办的违反党纪的案件,审理下级报批的案件和上级要查处结果的案件,做好审件、案卷的管理工作。
6、受理党员、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及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的检举、控告以及党员和行政工作人员申诉。
7、对政府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者予以监督和惩戒。
8、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9、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10、负责各苏木、办事处、市直各单位纪检工作的监察工作的领导,对纪检和监察干部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11、按照党章规定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纪检工作。
12、完成市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纪委监察局监督电话:8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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