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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市关于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并监督实施。 2、协调民族关系,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事宜;负责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的宣传工作。 3、参与制定有关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特殊政策和措施。 4、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地区专项民族经费、专项贷款的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和协调民族经济发展的对口支援和少数民族扶贫工作。 5、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干部的推荐培养和选拔使用工作。 6、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月活动。 7、参与调解并解决民族纠纷和鉴定民族成份工作。 8、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参观、考察、访问事宜。 9、负责协调、管理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科研、翻译、出版和蒙古民族及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 10、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和监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负责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和法制教育。 11、配合政法部门揭露和打击披着民族、宗教外衣进行的破坏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协助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12、积极支持民族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 13、加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和蒙汉并行工作。 14、承办市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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