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
长者浏览
政府信息公开
false
政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库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机构职能
领导信息
政策解读
政策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
部门文件
重大行政决策
财政预决算
重大会议
统计信息
规划计划
政府采购
政府工作报告
总结公报
通知公告
社会管理
权责清单
行政许可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许可办理结果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行政强制
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建议提案办理
惠民实事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依申请公开
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政府公报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部门信息公开
>
政府组成部门
>
统计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打印】
【字体:
大
中
小
】
分享到:
X
分享到
- 微信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有关项目填报问题的解释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日期:2023-01-29 10:41 浏览量:
国办公开办函〔2016〕20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给予指导的函》(深府办函〔2016〕1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发布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是“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的案由是原行为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因为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成为原行为主体的共同被告,不是直接因为政府信息公开而被提起行政诉讼。据此,行政机关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外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时,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