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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进行中,这些优惠政策请查收~
索引号:01166760-1/2024-00009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锡林浩特市 信息分类:减税降费 \
概述: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进行中,这些优惠政策请查收~
成文日期:2024-03-12 00:00:00 公开日期:2024-03-12 12:10:55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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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进行中,这些优惠政策请查收~

来源: 内蒙古税务 发布日期: 2024-03-12 12:10 浏览次数: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进行中,何时办?谁要办?如何办?哪里办?怎么算?一文帮您搞懂~

  何时办?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谁要办?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如何办?

  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取得多处经营所得——先分别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填《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哪里办?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3)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怎么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及第六条,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温馨提醒

  1.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先分后税”原则计算。即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依次按照协商决定比例、实缴出资比例或者投资者数量平均计算确定其经营所得。

  2.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3.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4.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3)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4)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办理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汇算申报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呢?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记得享受~

  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一)【政策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一)【政策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

  2021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

  2004年1月1日起,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