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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内蒙古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来源:消防大队  发布日期:2022-11-30 00:00
  2020年9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着力破解消防工作深层次问题的重大举措;是主动应对消防安全严峻形势、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
  《办法》共6章34条,主要从总体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单位职责、责任落实等5个方面明确了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的措施要求,切实将国务院文件精神具体化、本地化、制度化,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健全了内蒙古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完善了责任内容,完善了考评、约谈、问责、追责等责任落实保障制度,补齐了我省火灾防控工作“短板”,构建了保障责任落实的制度体系,对于推动新时代消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确制定依据、目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条例以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制定了《办法》。提出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在国务院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领导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职责分工以及追责原则等内容。
  二、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明确了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为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细化了苏木乡镇等基层组织的消防工作内容,使得实施办法更具操作性。
  三、政府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共同职责方面,明确了部门“谁主管、谁负责”的履职原则及5项共同职责。具体职责方面,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最新要求,结合自治区有关部门“三定”职责要求,明确了发改、工信、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38个部门(机构)具体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四、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明确了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同时明确了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消防安全职责。
  五、责任落实与追究
  在国务院办法的基础上,我区细化了相关制度保障措施,建立了考核奖惩、结果运用、联合惩戒、约谈问责等措施,确保实施办法能够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