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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

来源:消防大队  发布日期:2023-03-22 00:0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规定》相关内容,依照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对该文件的规范解读,现将《规定》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背景 

  制定出台《规定》,一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需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中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措施》(厅发〔2021〕2号)中明确提出“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属地政府应及时组织延伸调查,倒查事故各方责任,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等内容。为加快推进中央及自治区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相关决策部署落地见效,需要出台本《规定》。二是完善全区消防安全法律体系的需要。2021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已决定废止《自治区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规定》,目前全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工作无明确法律依据,且多数火灾发生在非生产经营类场所,不宜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调查处理,需要出台专门规定。三是防范和化解火灾风险的现实需求。查清火灾事故责任并进行追责问责,是压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有效方式,对净化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降低全区火灾风险,解决“小火亡人”等瓶颈性难题,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总结火灾教训,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可以有效降低同类火灾发生概率,提升同类场所本质安全水平,提出现行消防安全法规标准的修改建议。 

  二、《规定》制定过程 

  2019年5月30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为全面抓好贯彻落实,2021年5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措施》,有力推动消防执法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改革,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平、公正、公开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日臻完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措施》中“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的要求,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于2021年12月启动《规定》重新制修订工作。起草组全面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在收集资料、调研评估的基础上,先后赴呼和浩特、呼伦贝尔、巴彦淖尔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征求各单位对《规定》起草工作的建议意见,最终以自治区政府文件印发实施。 

  三、《规定》的编写思路和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25条,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进行了说明,明确了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组成立的方式、职责和工作任务,对火灾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作出了规定。《规定》明确了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组成立方式。重大、较大、亡人和造成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权限提请本级政府成立火灾责任调查组,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可以由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担任,或者根据需要委托本级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明确了调查组组成单位及职责。按照精简、效能原则,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各级调查组应当将调查中发现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线索,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明确了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程序和手段。赋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调取文件资料、涉嫌刑案移交、委托技术鉴定等职权,规定了调查期限,为火灾责任调查提供了程序依据。同时,《规定》要求调查组成员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组纪律,保守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秘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火灾事故的信息。明确了整改责任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制度。火灾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督促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重大和较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自批复同意之日起1年内,负责组织调查的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部门对事故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