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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嘎查集体牲畜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1166760-1/2024-00005 发文字号:锡市政办发〔2020〕51号
发文机构: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综合政务 \
概述: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嘎查集体牲畜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0-07-23 00:00:00 公开日期:2020-07-23 15:25:52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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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嘎查集体牲畜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7-23 15:25 浏览次数:

  锡林浩特市嘎查集体牲畜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嘎查集体经济,有效发挥集体经营性资产效益,发挥嘎查“两委”监督责任,防止嘎查集体资产的流失,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嘎查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明确产权管理

  第二条 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集体牲畜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4个苏木镇、22个嘎查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牲畜资产管理。

  第三条 发挥民主监管作用,明确嘎查集体各类牲畜产权均为嘎查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嘎查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牲畜产权管理、收益处置、产权损溢事项。牲畜资产财务预算、经营方式,收益分配,产供销管理、基础设施及其他重大事项,按照合作社章程要求召开全体股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定期将运营情况向股民公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

  第四条 加强会计制度管理。集体牲畜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基础上,强化会计制度,明确和细化牲畜资产。嘎查股份经济合作社经嘎查“两委”同意后,可建立会计委托代理制。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规范代理服务工作流程,防止截留、挪用集体资产。定期公开账务情况,切实发挥嘎查“两委”服务监督职责。

  第五条 强化“三资”管理指导。嘎查“两委”配合牧区经营管理站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定本嘎查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办法,完善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强化定期审计监督,对牧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三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运营进行专项审计;指导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规范经营合同,加强对嘎查“两委”成员及股份经济合作社相关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嘎查“两委”监督股份经济合作社履行集体牲畜资产管理工作,合作社负责本集体牲畜资产的监督管理,不定期进行检查集体经营牲畜和承包经营牲畜,发现对集体牲畜造成损失的,予以追偿。

  第七条 各苏木镇成立监督工作组,对嘎查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牲畜资产管理方面进行督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予以追究。

  第四章  原则要求

  第八条 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为目的,加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股份经济合作社利用集体牲畜资产,以入股、合作、租赁、承包等形式,与专业户、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等合作,实现多种形式经营,不断发展壮大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九条 集体牲畜饲养管理和养殖承包等工作,由嘎查“两委”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审核,股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公示后按要求明确承包期限、方式、权义等内容,报苏木镇政府备案。

  第十条 集体牲畜承包到期返还时,应按签订合同要求如数返还,如发现不按承包合同要求返还造成损失或拒不返还的,嘎查“两委”和股份经济合作社按合同约定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追偿。经苏木镇、嘎查“两委”、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有关自然灾害鉴定部门认定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为扶持、鼓励困难户、低收入家庭发展生产,根据有关扶贫政策要求,可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续签承包养殖协议,股份经济合作社按比例收取一定的收益资金。

  第十二条 加强对集体牲畜的产权管理,鼓励股份经济合作社采取向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牧业大户寄养、托管等方式,每年从收益中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条款分成,收益用于股民分红、发展社会事业等。

  第五章  承包条件

  第十三条 承包集体牲畜养殖牧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包养殖户为本合作社股民;

  (二)具备养殖条件(棚圈、水源井、草场、劳动力等);

  (三)必须通过嘎查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大会或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承包养殖户义务:

  (一)承包养殖户严格执行草畜平衡,不得超载;

  (二)承包养殖户不得出售、屠宰、转移承包养殖牲畜;

  (三)承包养殖户违反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锡市农牧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