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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牧区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1166760-1/2024-00004 发文字号:锡市政办发〔2019〕115号
发文机构: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综合政务 \
概述: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牧区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9-11-01 00:00:00 公开日期:2019-11-01 15:03:23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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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牧区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11-01 15:03 浏览次数:

  锡林浩特市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是保障牧区饮水安全,改善牧民生产生活条件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能够有效加快牧区建设和脱贫的步伐,促进牧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加强全市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自治区发改委、水利厅、 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国家投资和地方匹配资金(包括自治区、盟、市财政投资)为主兴建的牧区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供水水源、公共输配水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水利局负责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牧区饮水工程规划、

  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牧区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财政局、审计局、卫健委、自然资 源局、农科局、盟生态环境局锡市分局、供电局等有关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牧区饮用水供水的相关工作。各苏木镇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以保障牧区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特点、产 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权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 制,合理核定水价、计量收费,以水养水,确保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章产权及移交

  第五条 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由水利局组织实施,工程竣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移交,工程所属产权归由属地集体所有,并核发工程产权证书。

  第六条 非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归投资主体所有,可根据投资主体意愿决定所有权归属并移交。

  第七条 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因资产转移、报废、重建、拆除等原因需要对所有权进行处置时,依据资产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章工程运行管理

  第八条 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和“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 适当补助”的原则,对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分级管 理。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是锡林浩特市人民 政府,行业管理单位是水利局,日常监管单位是工程所在地的 各苏木镇场和街道办事处,运行管理单位是工程所在地的嘎查、 分场或居委会,协作单位是财政局、审计局、卫健委、盟生态环境局锡市分局、农科局、供电局等相关部门。

  第九条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统筹负责辖区内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牧区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第十条 各苏木镇场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抓好工程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水源巡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嘎查、分场、 居委会制定工程运行管理方案和管理制度,工程运行管理方案和管理制度应由嘎查、分场、居委会召开代表大会集体决定,原则上要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经营,形成以水养水的良性循环管理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各嘎查、分场、居委会负责成立运行管理组织,制定运行管理方式和制度,确定管理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水价和收取方式,做好水费计收和工程维修养护等工作,工程运行管理过程中要配备具有操作和维护技能的专职工作人员,保证正常供水和工程良好运行。

  第十二条 水利局负责抓好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对工程运行管理和维护进行指导,提供技术保障,形成建管同步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财政局负责按照相关要求负责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落实,并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卫健 委负责牧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检测工作。盟生态环境局锡 市分局负责对全市符合条件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依法划定水源地 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进行监管。供电局负责提供电 力保障,落实电价优惠政策。农科局负责对水源地保护范围内 农药化肥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尽其 职,不断提高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精细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费来源主要分三部分, 一是从收取的水费中提留,二是从嘎查集体经济中提留, 三是市级财政补贴,市财政每年将牧区饮水安全运行管理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水源及水质管理

  第十五条 依法建立牧区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划定牧区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第十六条 保持水源井管理房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供水水源井周围100米范围内禁止建厕所、养殖场、粪坑,禁止倾 倒垃圾和污水,禁止使用有害化肥、农药,禁止有害物品的堆放,禁止挖坑取土和容易造成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十七条 根据当地地质情况,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井影响半径(一般在1000米)范围内开凿其他用途的取水井,对已经建成并且对饮用水水源井造成一定影响的要依法予以查封。

  第十八条 疾控中心要对饮用水水质进行定时监测和检测, 每年对水质检测不少于两次,牧区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的要求。

  第十九条 安装的净水和消毒设备要投入使用,有蓄水设施的工程,对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对蓄水池进行清洗和消毒,防止水质污染。

  第二十条 盟生态环境局锡市分局会同卫健委、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牧区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饮用水能够得到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牧区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有权制止从事任何有可能造成水源水质污

  染的一切活动。

  第二十二条 凡造成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损坏、水质污染,

  应按“谁损坏、谁补偿,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由造成破坏、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工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供水工程的管理、管护工作,确保供水管网、供水设备等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二十四条   在供水主、支管线两侧严禁取土、堆放物品、垃圾、植树和砌筑建筑物。

  第二十五条 对供水水泵、变频、电器、阀门等供水设备要经常检查,定时维护保养,损坏不能维修的要及时更换。

  第二十六条 供水管网出现跑水、漏水故障,要查明原因及时维修,管理人员能自行维修的要自行维修,不能自行维修的要及时报告,由供水管理单位派技术人员到场指导维修。

  第二十七条 新增用水户或用水户改装拆迁用水设备,应向各苏木镇场提出申请,报水利局备案,经批准后指派专业人员施工安装。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

  第六章供水与用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 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范围内居民的生活用水,有条件的可兼顾其他产业用水。

  第二十九条 因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管理单位应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 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在抢修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向水利局和各苏木镇场报告。

  第三十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供优质服务,节约用水,在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运行成本,定期向用水户征求管理服务意见,接受用水户代表的监督,加强水费管理,推行“水价、水量、水质、水费”公示制度。

  第三十一条 用水户应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拒付,供水管理单位应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牧区用水定额标准规定,保障供水水质、水量安全和用水方便。

  第七章水价、水费计收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牧区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供水价格构成应包括电费、管理者工资、维修费、折旧费等费用,价格由各苏木镇场组织嘎查分场根据实际供水费用测算,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经代表大会集体讨论确定合理价格。

  第三十三条 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收缴水费要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水费。

  第三十四条 用水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管理单位可按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水费收 缴要建档立卡,定期公示水费收缴和费用支出情况,自觉接受苏木镇场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政局要将农村牧区饮水安全运行管理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设立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基金,该基金主要用途是:

  1.用于对供水成本高、水费收入难以保障工程正常运行费用补贴;用于供水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和新技术推广等;

  2.用于贫困户、低保户、特困供养等困难群众的水费补贴。

  第三十六条 饮水安全运行管理经费由财政局、审计局共同监督,各苏木镇场和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供水工程运行实际情况,适时向财政局提出运行管理经费拨付申请,运行管理经费拨付后,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七条  对在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负责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各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及其直接

  责任人予以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改正,严重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1.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求且安装有净化消毒设施未启用的;

  2.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3.擅自改装扩大供水范围或改变供水性质的;

  4.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

  5.对水源及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第四十条工程运行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单位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严重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1.擅自离岗影响供水或无故停水的;

  2.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供水受到较大影响和损失的;

  3.贪污、挪用水费的;

  4.玩忽职守,发现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

  5.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

  第四十一条   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管理单位应及时制止,限期改正,屡教不改的视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1.擅自改变用水用途的;

  2.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的;

  3.盗用公共用水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