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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1166760-1/2023-00003 发文字号:锡市政发〔2022〕68号
发文机构: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 信息分类:综合政务 \ 工业、交通
概述: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2-07-08 00:00:00 公开日期:2022-07-08 11:15:43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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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7-08 11:15 浏览次数: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道路行驶行为,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2018)规定,结合本市情况,现制定《锡林浩特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2018(以下简称国家标准)规定: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国家标准。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登记及牌证发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及时公布电动车相关安全技术条件、规范和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动车的经销商、维修商进行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电动车营利性载客运输的查缉处理。

  三、电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到锡林浩特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逾期不予登记的,不得上路行驶。

  四、对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购买使用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办法》发布之日起三年,过渡期满后不得再上路行驶。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新购买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将不予备案登记;新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五、备案登记地点为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

  登记时需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本办法发布之日后新购买的电动车必须提供);

  3、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车辆合格证);

  4、登记申请表。

  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购买使用的电动车,无法提供购车发票或车辆合格证等材料的,须填写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

  经审验合格后的电动二轮车,予以发放统一样式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牌”和“登记卡”,给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发放“防盗标识牌”和“登记卡”。

  六、电动车“登记牌”、“登记卡”和“防盗标识牌”损坏或者丢失的,所有人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或者补领;所有权发生转移或整车更换的,所有人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办理变更登记;车辆发生被盗、遗失、灭失、退货等情况的,所有人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七、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规范悬挂电动车“登记牌”或“防盗标识牌”、随车携带“登记卡”,将“登记牌”或“防盗标识牌”安装在车辆后部中间醒目位置,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2、驾驶人年满16周岁;

  3、不得饮酒或醉酒后驾驶电动车;

  4、电动车必须服从交通警察指挥,严格按照交通信号指示和交通标志、标线通行。不得闯灯越线、不得逆向行驶、不得占用机动车道行驶、不得违法载人、不得随意掉头、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不得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

  5、转弯时礼让直行车辆、行人,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6、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应佩戴安全头盔;

  7、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不得接听拨打手持电话和有其他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牵引其他车辆行驶;

  8、保持制动器、鸣笛装置、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

  能良好;

  9、电动自行车应当按规定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10、不得从事营利性载客、载货运输;

  11、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八、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经销商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销售改装电动车,维修商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禁止有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车的行为,禁止在电动车上加装电瓶、座位、车篷、取暖火炉、高分贝音响等设备。

  九、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信息纳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采取相应的信用管理措施。

  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工信等部门配合,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管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