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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1166760-1/2020-00015 发文字号:锡市政办发〔2019〕8号
发文机构: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综合政务 \ 工业、交通
概述: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9-02-05 10:39:10 公开日期:2019-02-05 10:37:06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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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2-05 10:37 浏览次数: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锡林浩特市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1月16日                             

  锡林浩特市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及市委、市政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及沿线的桥梁、涵洞和其它交通设施,其中村道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或组织建设的连接苏木镇场与嘎查分场或嘎查分场与嘎查分场的公路。

  第三条  全市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等相关工作。各苏木镇场要建立公路养护站、各嘎查分场要建立公路养护所,养护所属于本场养护站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为全市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负主要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村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并将公路养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政府应加强对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问责机制,并将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实绩考核内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市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小组,负责全市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制定和具体项目计划的审核,监督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实施,做好年度工作考核。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其职责是:执行国家、区、市有关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下达农村牧区公路年度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养护管理任务职责履行情况及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锡市地方道路管理段负责全市境内县级公路养护管理养护工作。

  第九条  各苏木镇场养护站负责辖区乡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嘎查分场做好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及巡查工作。

  第十条  嘎查分场养护所负责本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及巡查工作 。

  第三章    日常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  锡市地方道路管理段和各苏木镇场、嘎查分场公路养护站、所要根据辖区内公路特点,坚持日常养护和季节性养护相结合,适时组织春、秋两季公路大整修,及时对雨季造成的路基冲沟进行恢复,及时清理冰雪、砂阻,保证农村牧区公路完好畅通。

  第十二条  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应做到经常有人管护巡查,列养率要达100%。乡村级公路优、良、中等路比例不低于80%,养护要按照“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披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及桥涵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的质量要求,做到全面养护。

  第十三条  锡市地方道路管理段要加强专业技术指导,积极主动配合各养护站、所搞好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并做好各公路养护站、所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各养护站、所要制定相应的养护管理制度,按行政区划或受益单位划分责任段,落实养护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锡市地方道路管理段和各苏木镇场、嘎查分场养护站、养护所都要建立日常巡查和雨(雪)天气彻查的道路巡查制度,加强对路面、路基、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保养、加固、抢修,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使用状态,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对发生的自然灾害、路产损害案件及存在的安全隐患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和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农村牧区公路的绿化由各苏木镇场、嘎查分场养护站、所统一规划,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组织实施,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按要求对树木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保障树木正常生长。对于弯道内侧的树木一定要保证视线畅通,对于成年树应经常检查,避免因树干折断危及行人行车安全。

  第十七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涉及挖砂、取土、取水时当地苏木镇场应当给予支持,沿线有关企事业单位、嘎查分场和农牧民群众应当提供便利和支持,不得索取物款。

  第四章    养护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锡市地方道路管理段负责的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市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筹集,市政府根据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市财政预算,安排养护经费,并随全市农村牧区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提高,保证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的正常需要。

  第十九条  各苏木镇场养护站、所日常养护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鼓励农村牧区公路沿线受益单位及农牧民群众自愿出资、投工投劳养护农村牧区公路,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所辖区村道的日常养护。

  第二十条  市财政补贴的养护资金要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不得挤占和挪用,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审计,确保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及时到位,安全使用。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牧区公路路政管理,具体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地方路政大队负责,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水平,严格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牧区公路畅通。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路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农村牧区公路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根据需要可在县级以下公路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防止超限车辆上路行驶。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牧区公路,确需上跨、下穿的设施使用农村牧区公路及其用地的,需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所需费用。

  第二十四条  农村牧区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无损坏丢失现象,大、中修工程施工现场标志齐全,无安全隐患。严禁在公路及沿线设施上随意张贴广告,如需在公路用地内设立广告牌等需要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农村牧区公路用地内的树木不得随意采伐,确需更新采伐时,须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第二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农村牧区公路交通中断,在较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苏木镇场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组织驻军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沿线村民予以抢修。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将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考核较差的单位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根据各嘎查、分场公路养护里程和标准,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对乡村两级养护经费给予补助,由各苏木镇场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养护职责,农村牧区公路出现弃养的;

  (二)养护工作开展不及时,路况质量较差,严重影响车辆通行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县级公路”: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路线编号为X排头。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嘎查村的公路。路线编号为Y排头。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村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嘎查村与嘎查村、嘠查村与自然村和嘎查村与其他公路的公路,但不包括嘎查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路。路线编号为C排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悖时,以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