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自备水源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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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四水四定”原则,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思路,规范全市取用水秩序,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对全市范围内开展自备水源并排查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排查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自备水源井,包括个人、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用于生活、生产、绿化、养殖、种植、消防、供热、排水等各种用途的自备水源井。

  二、职责分工

  1.水利局:整体负责自备水源并排查工作,制定排查表格,汇总各部门数据,按照自备水源井的用水性质和用水规模制定下一步整改方案。

  2.人武部:负责排查驻锡各部队的自备水源井。

  3.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排查能源装备制造园区、农畜产品加工园区、空港物流园区的自备水源井。

  4.发改委:负责排查主管企业、粮油设施、铁路站点的自备水源井。

  5.教育局:负责排查职业学院、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自备水源井。

  6.工信局:负责排查工业企业、民爆企业、中小企业聚集区的自备水源井。

  7.公安局:负责排查各派出所、拘留所、看守所、车管所等公安设施的自备水源井。

  8.民政局:负责排查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烈士陵园、养老院、福利院等民政设施的自备水源井。

  9.司法局:负责排查监狱、戒毒所、各司法所等司法设施的自备水源井。

  10.自然资源局:负责排查矿山企业、各国土所的自备水源井。

  11.住建局:负责排查用于城市集中供水、换热站、液化气站、加气站、园林绿化、小区及单位绿化、市政工程、市政设施、建材企业、垃圾处理设施、建筑工地等用途的自备水源井。

  12.交通局:负责排查收费站、服务区、养路段、公路站点、公路检查站、驾校、车辆检验中心等交通设施的自备水源井。

  13.农科局:负责排查用于肉食品加工、活畜交易市场等用途的自备水源井。

  14.商务局:负责排查用于加油站、4S店、油库、二手车市场等用途的自备水源井。

  15.文旅局:负责排查马都、广播电视发射台、旅游点等文化旅游广电设施的自备水源井。

  16.卫健委:负责排查各医院、卫生院等卫生机构的自备水源井。

  17.市场监管局:负责排查用于洗车、洗浴、餐饮、酒店等用途的自备水源井。

  18.林草局:负责排查用于林业灌溉、草业灌溉、自然保护地、林业草原管理及研究设施等用途的自备水源井。

  19.锡林浩特供电公司:负责排查用于变电站、换流站、供电所等电力设施用途的自备水源井。

  20.各苏木镇场:负责排查本行政区域内用于生活、畜禽养殖、农业灌溉、绿化、集中供水、小型加工业、家庭作坊等用途的自备水源井,并按照嘎查、分场、居委会分别统计。

  21.蔬菜农场:负责排查菜篮子基地及其他管辖区域的自备水源井。

  22.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排查本行政区域内用于生活、畜禽养殖、农业灌溉、绿化、集中供水、小型加工业、家庭作坊等用途的自备水源井,并按照社区分别统计。

  各部门排查的自备水源井有重复部分的,汇总至市水利局后,由市水利局梳理、排除。

  三、实施步骤

  2023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为排查阶段,各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单位在此期间要完成自备水源井全面排查工作。

  2023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为统计阶段,各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单位在此期间要按照统一表格完成水源井台账建立工作,台账纸质版经主要领导签字并盖章,在10月20日前送至市水利局301办公室,电子版汇总发送至市水利局邮箱.

  联系人:李志刚 联系电话:8212466

  邮箱:lsjbgs8212466@163.com。

  四、领导机构

  为保障自备水源并排查工作顺利进行,特成立锡林浩特市自备水源并排查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陶力古尔          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格日勒朝克图      政府办副主任

  乌日图那顺        市水利局局长

  成  员:各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市水利局局长乌日图那顺(兼)。

  五、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要把做好此次排查自备水源井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周密安排,层层落实,以保证排查自备水源井工作有组织有步骤地顺利进行。

  (二)如发现有瞒报、谎报或阻碍排查自备水源井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排查汇总后的自备水源井,由市水利局负责定性,对于按规定封闭的自备水源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封启用,否则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自备水源井,由市水利局负责通知相关单位或用水户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