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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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部门、苏木镇(场): 

  《锡林浩特市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政府2022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5日                            

  锡林浩特市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锡林郭勒盟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引导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草原承包经营期内,在不改变所有权性质、用途的基础上,承包经营者将全部或部分草原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落实草原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集体草原和国有草原。特殊功能区、禁牧区草原不得流转。      

  第四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必须从事畜牧业生产,履行草原保护管理的义务,保证草原等级的稳定和提高,不得利用草原从事非草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和改变草原用途。 

  第二章  流转原则 

  第五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影响草原生态的整体性和稳定性,不得破坏草原生态资源环境,不得损害草原生态综合生产能力。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在依法依规、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有偿流转。不得违背牧民意愿,不得改变草原所有权性质、用途,不得损害草原承包经营者权益。 

  (三)坚持适度规模经营的原则。草原承包经营权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鼓励向家庭牧场、专业大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畜牧业经营效益。不得向非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的牧户或市外人员流转。                                                              

  (四)坚持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草原生态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造成生态环境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六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入股、转让等。草原承包经营权必须通过流转服务平台进行流转。 

  (一)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草原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转包)给他人从事畜牧业生产。 

  (二)互换:是指同一经济组织成员间交换草原承包经营权。 

  (三)入股:是指承包方将有效的草原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 

  (四)转让: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从事畜牧业生产的牧户。 

  第七条  出租(转包)、入股方式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权利和义务不变。 

  第八条  互换方式流转的,双方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义务也相应互换。经发包方同意后,在流转服务平台办理草原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转让方式流转的,经发包方和草原确权登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办理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条  入股方式流转的,各入股方可按股分红。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草原退回原承包方。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十一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流转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合同到期后,流转双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流转。合同一式六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苏木镇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十二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十三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二)流转草原面积、四至界限、类型、等级、适宜载畜量; 

  (三)流转草原的用途; 

  (四)附属生产设施; 

  (五)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的形式、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置; 

  (九)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苏木镇场发布草原等级、类型信息。流转价款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草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原则上不超过5年。国家各项惠牧补贴及征占用补偿,按原承包方受益原则发放。 

  第五章  流转程序 

  第十六条  建立市、苏木镇场、嘎查分场三级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合同签订、登记备案等服务。 

  第十七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的,经发包方同意,在苏木镇场流转服务平台签订流转合同,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备案。草原承包经营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流转的,流转双方共同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同意,报苏木镇场审核批准后,在市流转服务平台签订流转合同,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规定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嘎查集体机动草原对外流转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牧民代表同意,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规定登记备案。 

  国有农牧场机动草原对外流转的,必须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未经流转服务平台流转的,不予核定载畜量,承包方不得享受草原补助奖励政策补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流转草原利用现状进行监测评估,核定载畜量。 

  第二十一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检查工作。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本责任区域内流转草原的利用、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后,不得再次流转。不得以草原承包经营权抵顶债务。 

  第二十三条  流转草原作为打草场利用的,应当依据《锡林郭勒盟关于加强天然打草场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合理保护利用。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六条,结合实际确定合理的刈割时间、留茬高度和采割强度,对苏木镇、场提出加强打草场保护的具体要求,严格管理。苏木镇场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流转打草场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规范商业化打草活动,禁止打草车辆随意碾压草原,破坏草原植被。对在打草场搭建临时作业棚、车辆行驶占用草原的打草企业,必须依法办理临时使用草原相关手续,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对造成打草场破坏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流转草原作为放牧场利用的,必须严格落实草畜平衡、禁休牧制度,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利用草原从事非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加强流转草原的防火管理,受让方落实防火责任,配备必要的防扑火工具,做好防灭火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不得擅自在流转草原上建设永久性设施,确需建设的,经承包方同意,报发包方和苏木镇场批准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流转合同中,明确所建设施处置方法。 

  第二十八条  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掠夺性经营、非法开垦者造成草原严重退化、沙化、水土流失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当事人恢复植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十九条  开展法律法规咨询、纠纷调解和仲裁。草牧 

  场流转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可以请求苏木镇场司法机构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草原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法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在流转草原上超载过牧、不执行草畜平衡、禁休牧制度或者寄养本行政区外或非牧民牲畜的,限期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草原流转后改变用途的,由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照草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锡林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