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距今还有整整1年的时间,大部分人认为时间非常充裕,不着急。事实上条例实施前,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有太多的工作需要准备,从思想准备到健全制度,直至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程序、形式等工作,都需要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准备,时间不但不多,而且非常紧。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条例》的出台,将成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一个重要举措,从而有效地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
条例明确4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是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对于我市的市、县区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具体内容的同时,重点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政府信息。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内容。乡镇政府计生情况等8类信息须公开。
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从思想到行动上,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的准备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效率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天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曹辉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